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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福珠宝公司)诉称,其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200万元,是专业从事黄金、铂金、翡翠及K金、镶嵌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大型珠宝企业。现有标准厂房6000多平方米,各类专业工程师、技师、技工2000余名,以及多名资深翡翠加工专家,并拥有庞大的现代化营销网络,面向全国近千家珠宝首饰销售商供货,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300多家“宝亨达”品牌的珠宝首饰销售专柜。近三年来其平均年销售额达到十几亿元,年实现利税四千多万,年出口创汇四百多万美元。据上**交易所统计自该所开始铂金交易以来,截止2004年5月28日总成交量原告在该所自营交易排行第一,自营和代理业务排名第三。

“宝亨达”及“BHD及图”商标自其成立初期正式使用,并于2001年12月在第14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676769号“BHD及图”商标注册证,又于2003年3月取得了第3089908号“寳亨達+拼音”商标注册证并相继在第14类及与主产品相关的其它类别上申请了多个商标及防御商标。

其成立之初在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先后于2000年、2004年通过IS09002和IS09001:2000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优秀的产品品质,不仅赢得市场、带来商业效益,也为其带来众多的荣誉和业界的充分肯定:2004年荣获“中国名牌”荣誉称号、2005年荣获“广东省名牌”荣誉称号和“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暨质量信得过品牌”等荣誉称号,并获得国家首**验中心、中**石协会、深圳市**行业协会、北京菜**有限公司(中国黄金第一家)、上**珠宝总汇、周**珠宝金行(深**限公司等机构的一致好评;其也相继成为国**协会协力推广商、上**交易所大型综合类会员、中国**业协会和深圳市**行业协会副会长会员单位。在《中国工业报》统计推选的2006年中国工业排头兵企业中其位列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制造行业的五大企业之一。《北京晚报》、《合肥晚报》、《深圳商报》等多家媒体对其也进行了多次正面报道。2006年7月7日,其在百度、google等著名网站上搜索“宝亨达”商标及原告企业名称:在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宝亨达”,搜索结果可获得3110页信息;在google搜索网站搜索,可获得2450项信息;在雅虎搜索网站搜索,可获得13885项相关信息。在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企业名称,搜索结果可获得4920页信息;在google搜索网站搜索,可获得95400项信息;在雅虎搜索网站搜索,可获得1400项信息。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其“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近来,其发现被告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其注册商标“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相近似的中文域名:宝亨达和英文域名:www.bhd.ned.cn,并在被告自已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的网页上擅自使用与其相近似的标记。原告认为,“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复制、模仿其注册商标为商业目的的使用,淡化了其驰名商标,严重侵犯其合法权利。其作为全国知名企业,“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注册商标在国内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恶意抢注该域名,正是企图利用其的知名度及“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品牌市场效应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此,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所拥有的“寳亨達”及“BHD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宝亨达、www.bhd.net.cn,域名,并将该域名转交原告使用。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及诉讼费用。

为证明和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宝**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其从1999年成立起就狠抓企业管理、质量监督,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实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3、其公司及厂区平面图全景部分照片。4、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图。5、资信等级证书。6、其开展企业文化的系列照片。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8、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9、IS09002:199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10、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2004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Pt990手链的检测报告。12、2004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Pt990吊坠的检测报告。13、2004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Pt950手链的检测报告。14、2004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Pt950吊坠的检测报告。15、2004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Pt950戒指的检测报告。16、2004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Pt990戒指的检测报告。17、2005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Pt990戒指的检测报告。18、2005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Pt950戒指的检测报告。19、2006年度国家首饰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铂金链的国060068号检测报告。20、2006年度国家首饰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铂金链的国060078号检测报告。21、2006年度国家首饰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关于铂金链的国060089号检测报告。

第二组证据,其通过销售终端产品覆盖区域统计、各种终端、展会照片、调查报告、网页搜索结果、荣誉证书及报道等证据证明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地区并证明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即相关消费者、业内经营者、相关社会机构等以及其它公众广为知晓。1、销售网点区域图。2、部分终端销售网点照片。3、销售客户部分名单列表。4、宝亨达首饰连锁店部分名单列表。5、从其网站上下载的消费者对其产品的部分评价。6、北京鸿**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7、其参加第三、四、五、六届深**珠宝展部分照片。8、其参加第三、四、五、六届北京国际珠宝展部分照片。9、其参加2004年云南珠宝展部分照片。10、其参加2006年上海国际珠宝首饰展部分照片。11、部分公司客户顾客满意度调查表。12、业内著名企业出具的对其商标的评价证明。13、中国名牌荣誉证书。14、广东省名牌荣誉证书。15、最具有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名牌荣誉证书。16、消费日报社颁发的“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暨质量信得过品牌”荣誉证书。17、第五届深**珠宝展—中国(深圳)珠宝国际论坛特别贡献奖荣誉证书。18、江西**协会授予的“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荣誉证书。19、罗湖区第二届“诚信经营先进单位”荣誉证书。20、深圳市首届“遵守劳动法模范企业”荣誉证书。21、“深圳市“大企业直通车”荣誉证书。22、中国珠**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会员证书。23、深圳市**行业协会副会长证书。24、云**宝协会颁发的“产业发展顾问”聘书。25、深圳市总商会理事单位证书。26、中国珠**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证书。27、国**协会协力推广商、指定生产商证书及相关资料。28、中国质量报的报道。29、深圳商报的报道。30、深圳商报的报道。31、北京晚报的报道。32、合肥晚报的报道。33、中国工业报的报道。34、深圳商报的报道。35、上**交易所出具的证明及会员证明。36、国家首**验中心出具的证明。37、中**石协会出具的证明。38、深圳市**行业协会04、05年度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及其产品获得深**业协会的高度认可。39、《中国工业报》专题报道。40、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及深圳市统计关于其进入“深圳市工业百强”的通知。41、中国珠**业协会出具的证明。42、百度、google、雅虎搜索网站输入“宝亨达”的搜索结果网页。43、百度、google、雅虎搜索网站输入其企业名称的搜索结果网页。44、其组织参加2004质量宣传月活动照片。45、其组织参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照片。46、其参加品牌万里行推广活动照片。47、相关领导视察其企业的照片。48、广东**基金会向其颁发的捐赠证书。

第三组证据,证明其“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商标从2001年即开始使用并通过核准注册,同时证明其将该两个商标广泛使用于其生产的各种产品之上以建立该商标的驰名性,另通过相关商标注册和受理资料证明其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商标注册以第3089908号及第1676769号商标为核心逐步建立完整的商标保护和防御体系。1、深圳珠宝展的照片和发票。2、其产品照片。3、第3089908号及第1676769号商标注册证。4、第3669935号、第3669936号商标注册证、原告受让第3116130号注册商标受让证明。证明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四组证据,通过大量的广告合同、发票特别是与形象代言人的合作资料等证据,证明其近三年投入的财力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各种渠道对其商标进行广泛宣传事实。即证明其商标被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1、近年来部分广告发票和合同。2、其与首届“明日之星”冠军李**小姐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和照片。3、其与2004环球中国小姐张*小姐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和照片。4、部分平面广告及部分户外广告的照片。

第五组证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大量的销售合同和发票,证明其产品近三年平均销售额为十多亿元,非常畅销。并从利润、利税等各方面加以佐证。1、2003年-2005年度审计报告。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销售发票和合同。

第六组证据,证明被告注册域名“宝亨达www.bhd.net.cn,,以及在网页上使用相应标志的行为,已构成了以商业目的使用其的第3089908号“寳亨達+拼音”及第1676769号“BHD及图”驰名商标的事实,侵犯了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因此导致了其的损失。1、(2006)深证字第84924号《公证书》。2、(2006)深证字第84925号《公证书》。3、该公证处的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杨*在本案诉讼期间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又未提供任何证据。

在庭审中,本院对原告宝**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和本院同意延长的本案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涉案证据与原件进行审查核实。针对原告在其第二组证据5即从其网站上下载的消费者对其产品的部分评价,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等。从形式上审查,内容也只涉及原告与网民业务之间往来事由,但缺乏具体网站,其内容亦不完整,使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故此证据不予采信。对于第二组证据42、43即从百度、google、雅虎搜索网站输入“宝亨达”的搜索结果及百度、google、雅虎搜索网站输入其企业名称的搜索结果网页。本院认为,从形式上审查,网站上下载的书证上有明确的网址和具体网站,内容也涉及介绍本企业品牌和产品介绍等信息。其内容较为完整,因此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另外,原告在第三组证据1中提供了其首次使用商标的专用发票,由于此复印件上加盖了深圳市**行业协会财务专用章并结合2001年深圳国际珠宝展上的6张照片进行分析判断,其系真实,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余书证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成立于1999年的宝**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黄金、铂金、翡翠及K金、镶嵌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大型珠宝企业。注册资金为3200万元,现有标准厂房6000多平方米,各类专业工程师、技师、技工2000余名,以及多名翡翠加工专家。并拥有现代化的营销网络,面向全国近千家珠宝首饰销售商供货,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近300家“宝亨达”品牌的珠宝首饰销售专柜,随着销售体系的不断完善,产品销量也逐年攀升,近三年来该公司平均年销售额达到十二亿元,年实现利税三千多万元。据上**交易所统计自该所开始铂金交易以来,截止2004年5月28日总成交量该公司在该所自营交易排行第一,自营和代理业务排名第三。同年6月1日,国家首**验中心根据日常市场检验证实,该公司的金首饰产品是有质量保障的产品。同年6月3日,中**石协会亦证实,该公司是该协会副会长单位会员,是珠宝首饰行业内实力雄厚的特大型企业之一,在业内有良好的信誉,其生产的“宝亨达”品牌在全国的珠宝首饰市场有很好的占有率。同年5月28日和2005年5月23日其分别被深圳市**行业协会推荐作为2004年、2005年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参评企业;2006年2月15日被深圳市贸易局、统计局公布为本市工业百强企业;《中国工业报》同年5月15日专题报道,该公司被推荐为2006年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中位列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制造行业的五大企业之一;同年7月12日,中国珠**业协会证明,该公司是行业内的龙头企业之一,该公司拥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销售量、年创利税都名列前茅,拥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宝亨达”品牌饰品连续三年销售排名一直保持在业内前茅,其中“宝亨达”系列铂金饰品的销量稳居前列。

在2001年第二届深圳国际珠宝展上,宝**公司首次使用了“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未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7日经国**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由“BHD及图”两部分组合而成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67676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即耳环;戒指(珠宝);手镯(宝石);项链(宝石);链(珠宝);小饰物(珠宝);装饰品(珠宝);金刚石;袖口链扣;宝石(珠宝)(商品截止)。2003年3月28日该公司又经国**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由“寳亨達”繁体汉字及其拼音字母组合而成的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08990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即装饰品(珠宝);链(珠宝);戒指(珠宝);玉雕首饰;贵重金属锭;金红石(宝石);翡翠;银饰品;镀金物品(商品截止)。同时,其相继在“宝福”和繁体“寳福”文字商标上转让注册或注册,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第36类。且一批商标正在注册申请受理之中。该公司先后与首届“明日之星”冠军李**小姐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与2004环球中国小姐张*签订的形象代言合同。通过这些形象代言人的活动意在进一步加强其商标的知名度。

该公司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国进**认证中心曾于2000年10月27日和2004年6月23日,对该公司的铂金、黄金、珠宝首饰的加工制造和服务按认证IS09002:1994和IS09001:2000的标准,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4年度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先后对该公司生产的Pt950手链、Pt990手链、Pt950吊坠、Pt990吊坠、Pt950戒指、Pt990戒指和2005年度的Pt950戒指、Pt990戒指以及2006年生产的铂项链分别进行多次检测。其上述检测结果表明该公司的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2006年6月30日,该公司被鹏元**公司评审为*AA*资信等级。2006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审查宝**公司的铂首饰符合使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条件,向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和认可证书。2004年9月,该公司生产的“BHD宝亨达”牌黄金首饰被国家质**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证书;2005年1月5日,该公司持有的“BHD宝亨达”品牌被深圳**价委员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同年9月,该公司生产的宝亨达珠宝首饰被广东**监督局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2006年,该公司被消费日报社授予“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暨质量信得过品牌”称号。自2002年连续4年以来,该公司分别参加了第三、四、五、六届深圳、北京国际珠宝展览和2004年云南珠宝展览、2006年上**珠宝展览。该公司自2002年以来,对北京菜**有限公司、上**珠宝总汇、周**珠宝金行(深**限公司等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均被评为产品质量信得过生产厂家。2004年该公司在深圳国际珠宝展-中国(深圳)珠宝国际论坛被授予“特别贡献奖”;江西洪城大厦宝亨达专柜被江西**协会授予“诚信经营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宝**公司被深圳市**委员会被评为该区第二届“诚信经营先进单位”;2005年8月,该公司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列入直通车服务企业名单;2006年3月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单位授予“模范企业”称号。该公司和企业负责人自2000年以来,先后被中国珠**业协会、深圳市**行业协会、云**宝协会批准或选举、聘请为副会长单位会员、副会长、云南珠宝玉石产业发展顾问、深**商会(工商联)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珠**业协会第四届副会长。作为国**协会中国市场铂金首饰协力推广商,自2006年2月和3月间,该公司分别成为国**协会婚庆系列(素*部分)、我的铂金06流光沁影系列(素*部分)指定生产商。2004年7月以来,《中国质量报》、《深圳商报》、《北京晚报》、《合肥晚报》、《中国工业报》分别就该公司为2004年广东省深圳市荣获“中国名牌”企业介绍、北京**督局介绍著名企业著名品牌3.15风采展、2005年合肥重质量讲诚信3.15质量光荣榜、《中国工业报》访问该公司董事长专题、深圳2005年工业百强进行报道。2006年7月7日,该公司在百度、google等网站上搜索“宝亨达”商标及原告企业名称:在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宝亨达”,搜索结果可获得3110页信息;在google搜索网站搜索,可获得2450项信息;在雅虎搜索网站搜索,可获得13885相关信息。在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企业名称,搜索结果可获得4920页信息;在google搜索网站搜索,可获得95400项信息;在雅虎搜索网站搜索,可获得1400项信息。该公司先后在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分别开展了质量月宣传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宣传、品牌满意度等活动对其珠宝首饰商标认知度在我国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采用加权分层抽样的方法进行市场调查,其主要体现在:

一、宝亨达市场占有率方面

在珠宝市场中,宝亨达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1.5%,排在著名品牌周**的25.8%、周**的15.4%之后,位于第三位。

二、宝亨达珠宝款式的时尚流行性方面

从首饰时尚的指标上来看,消费者分别达到50%和51.6%。

三、宝亨达的用户品牌满意度及忠诚度方面

宝亨达满意度数据显示,89.4%的用户对宝亨达非常满意。同时经过对已拥有宝亨达的用户的统计分析,有71%的宝亨达产品消费者再次购买首饰时,仍然会选购宝亨达产品,其用户的品牌忠诚度为71%。另外,超过30%的消费者认可宝亨达的较高端价格,而全体调查对象中该比例为25%。通过比较,以上数据显示宝亨达的用户满意度和品牌忠诚度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二。

调查显示,提及宝亨达品牌的受访者比例达到15.4%,排在周**、周**、上海老凤祥之后的第四位。

通过客观分析了以上宝亨达在全国珠宝行业中市场占有率位于第三位、认知度位于第四位、满意度及忠诚度位于第二位。

自2003年至2005年以来,宝**公司分别接受深圳**事务所、深圳**事务所、深圳永信瑞和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分别反映:2003年该公司的销售收入为902,617,218.97元;利税为23,468,047.29元;其中销售费用中支出广告宣传费用5,000,000元作为名牌推广费用。2004年该公司的销售收入为1,252,804,163.18元,利税为30,067,299.92元。其中营业费用中广告宣传费用为6,000,000元,占营业费用9.57%,作为名牌推广费用。2005年该公司的销售收入为1,516,413,295.30元;利税为34,877,505.79元其中销售费用中广告宣传费用8,000,000元,占销售费用17.58%,作为名牌推广费用。宝**公司提供了大量的销售合同和发票,证明该公司的产品近三年平均销售额。并从利润、利税等各方面加以佐证。

2006年7月13日,宝**公司向广东**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当日10时30分,该公司代表人操作计算机,在该公证处2名公证员和1名电脑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了有关保全证据行为。证实被告杨*已于2006年6月5日在中国**息中心注册了通用网址:寳亨達宝亨达;通用网址指向:http://www.bhd.net.cn;通用网址联系人和单位名称(中文)均为杨*个人。其作为高档陶瓷、水晶等高档礼品经销商以宝亨**任公司的名义在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等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记,为此,原告支付公证费1200元并由此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与被告使用的注册域名是否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问题。

原告**公司所拥有的“寳亨達+拼音”注册商标商标以繁体中文汉字加汉语拼音字母组成,宝**公司拥有的“BHD及图”的注册商标是由中文“宝亨达”拼音缩写与戒指图案组成。而被告杨*在网络上注册、使用中文域名指向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寳亨達宝亨达http://www.bhd.net.cn;及在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等网页上使用中文域名指向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宝亨达www.BHD.NET.CN”。二者比对,被告的网络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其中繁体汉字部分相同、简体汉字读音相同、汉字拼音字母部分相同,其域名的整个组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故可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的寳亨達宝亨达http://www.bhd.net.cn;域名复制了原告的“寳亨達+拼音”和“BHD及图”注册商标的主要内容,二者相近似。

二、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否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以及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的问题。

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照上述条件,本院认为:(一)原告是国内珠宝首饰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在业内有良好的信誉,销售网点遍布国内许多大中城市。其生产的“宝亨达”品牌产品在全国的珠宝首饰市场有很高的占有率,销售量曾连续三年排名业内前茅。“BHD宝亨达”品牌曾被深圳**价委员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被消费日报社授予“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暨质量信得过品牌”称号。“宝亨达+拼音”及“BHD及图”注册商标达到了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二)2001年宝**公司首次使用了“宝亨达+拼音”及“BHD及图”未注册商标,同年12月7日经国**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由“BHD及图”两部分组合而成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67676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2003年3月28日该公司又经国**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由“宝亨达”汉字及其拼音字母组合而成的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08990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持续使用已达5年多时间。(三)原告自2002年起,投入相当资金,采取在全国各地的报刊、杂志刊登广告,聘请公众人物担任品牌形象代言人,开展质量月宣传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品牌万里行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宝亨达+拼音”及“BHD及图”商标进行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宣传力度大,使其品牌效应已涉及广大已有客户和潜在消费者,在相关公众中知晓程度较高。(四)原告注重对持有的“宝亨达+拼音”及“BHD及图”商标的保护。在上述商标注册以后,又相继在“宝福”和繁体“宝福”文字商标上注册或转让注册,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第36类,强化对其持有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五)原告的商标及相关产品近年来还不断地获得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的各种荣誉。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原告持有的“宝亨达+拼音”及“BHD及图”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该商标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本院对该事实状态予以个案认定。

三、被告注册域名是否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

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本案中,被告杨*作为从事高档陶瓷、水晶等高档礼品的经销商在网络上注册了中文域名指向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寳亨達宝亨达http://www.bhd.net.cn;其注册域名的中文的主要部分以及英文与原告BHD拼音的缩写的方式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并在其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等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记,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构成商业性使用。会使用户误认为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与宝**公司“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误购,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因此,被告杨*在网络上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记的域名,侵犯了原告“寳亨達+拼音”及“BHD及图”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杨*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域名既不享有在先权利,又无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极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宝亨达、www.bhd.net.cn,域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仅提供了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即公证费1200元,故应以此确定赔偿额。其他赔偿请求无证据证实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注册的“宝享达、http://www.bhd.net.cn;”域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上述网络域名;

二、被告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12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610元,被告杨*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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