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王*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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