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陕*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陕*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