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山*限公司与被告程*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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