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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限公司与邹永方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限公司与被告邹*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江西*限公司是吉*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绿色生态农牧业龙头企业,于2011年4月筹建,2012年1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在推广业务时,原告发现域名为u0026amp;ldquo;jgnongye.comu0026amp;rdquo;的网站,以原告的公司名称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命名,该网站上的公司简介情况与原告的公司有极大的雷同。进一步查证,该域名的持有者为被告邹*,且被告在网站上所宣传的资料皆为虚假信息。嗣后,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要求其停止侵权,但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工商注册擅自使用原告合法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假借原告企业名称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原告的名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称权、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暂定5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邹*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江西*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享有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的企业名称权。

证据二,吉府办明(2011)55号文件,吉*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原告早在2011年已作为吉安市重点项目开始筹建,并经吉*商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证据三,石阳公证处(2014)赣吉石证内字第0407号、078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公司名称创建网站,并在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

证据四,发票二张、翻译费收条一张。证明:公证费及翻译费共计2400元。

证据五,光盘一张(内容为2015年6月29日晚上对被告网页的截图)。证明:直到现在,被告一直利用该网站对原告的企业名称进行侵犯。

被告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2011年9月27日,被告邹*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域名为u0026amp;ldquo;jgnongye.comu0026amp;rdquo;的网站,输入u0026amp;ldquo;http://www.jgnongye.comu0026amp;rdquo;后,对应弹出中文名为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页面;用u0026amp;ldquo;百度u0026amp;rdquo;搜索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并链接后,其对应的网站域名为u0026amp;ldquo;jgnongye.comu0026amp;rdquo;。在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主页中,点击u0026amp;ldquo;产品中心u0026amp;rdquo;并进入该页面后,显示有u0026amp;ldquo;贵妃鸡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瘦肉猪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绿色水产品u0026amp;rdquo;的宣传信息,返回到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主页中,有u0026amp;ldquo;新闻中心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诚邀加盟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人才招聘u0026amp;rdquo;及u0026amp;ldquo;联系我们u0026amp;rdquo;的链接,打开该链接,可以查找到相应的信息。2015年6月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利用WLAN上网核实,该网站未停止运营,仍旧与(2014)赣吉石证内字第0407号及第0784号公证书所记载的情况一致。

另查明,2011年4月13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吉府办明(2011)55号文件,邀请浙江客商徐*投资奶牛养殖等有机生态牧业项目。2012年1月5日,原告向*商局申请名称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的预审。2012年1月13日,原告正式登记设立为江西*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为徐*。2014年4月11日,原告以被告的域名侵权为由向本院起诉,后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2014年11月18日,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名誉权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

再查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花费公证费2100元、翻译费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正式登记设立为江西*限公司的时间(2012年1月13日)在被告邹*注册u0026amp;ldquo;jgnongye.comu0026amp;rdquo;域名的时间(2011年9月27日)之后,但早在2011年4月13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吉府办明(2011)55号文件就已经显示浙江客商徐*将在江西省吉安市投资新建井冈山有机生态牧业科技项目,2011年4月19日《井冈山报》亦报道了相关信息,且被告注册该域名后,至今未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相应的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亦未实际经营其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网站上所宣传的产品。

被告在未正式登记设立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的前提下,擅自使用该公司的名称并在网上进行不实的宣传,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注册登记的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的企业名称权与名誉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与名誉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至今未能以u0026amp;ldquo;江西*限公司u0026amp;rdquo;名称设立自己的网站,使原告推销产品、推广业务及树立品牌等方面均受限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停止侵权后,被告并未及时停止其侵权行为,而且被告的域名本在2014年9月26日到期,但该域名却经被告续展,至今仍照常运营,继续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及名誉权。考虑到以上情节以及原告为吉安市重点扶持的绿色生态农牧业龙头企业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90000元。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鉴定费、翻译费、律师费及调查费等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停止侵犯原告江*限公司名称权及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开向原告江*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被告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限公司支付赔偿费用90000元及维权费用10000元,合计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邹*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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