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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