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西咸综合服务与西安市未**滩村村委会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西咸综合服务处(以下简称长庆西咸服务处)与被告西安市未*滩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八*委会)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庆西咸服务处的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八*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长庆西咸服务处诉称,其为长庆石油下属单位,前身系长庆*局矿区服务事业部和兴园综合服务处。其单位自1995年起在建章路北段12号生产经营,并设有内部居民小区,长期使用“和兴园”的名称。“和兴园”早已被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作为企业和社区的名称使用。2010年,被告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等情况下,在其小区背面自行建设26层违法违章建筑一栋,并以“和兴园”的名称对外宣传并出售其建筑房屋。2014年12月16日,其将和兴园综合服务处变更为西咸综合服务处,但其社区仍旧使用和兴园小区的名称。其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兴园”的名称,并拆除广告牌及违法违章售楼处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和兴园”的名称,停止使用原告之字号、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赔偿其损失10万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八*委会辩称,其开发的“和兴园.逸品”与原告的“和兴园”名称不同,并不构成侵权。其开发的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并非原告应当追究的。其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长庆西咸服务处成立于2008年7月3日,地址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北段12号。原告单位成立时以“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和兴园综合服务处”为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后于2014年12月1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西咸综合服务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名称变更登记。单位主要负责长*田下属的咸阳昌源、西村小区,咸*休所、礼泉基地、和兴园小区的物业及公用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离退休及其他人员的服务管理。原告单位设有内设机构11个,其中包括和兴园物业服务部,服务部主要负责和兴园小区物业和公用事业服务,以及原建设工程处办公楼、宾馆、食堂工业物业服务等。和兴园小区系长庆石油下属的住宅小区,其名称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被告八*委会于2010年在和兴园小区北侧自建26层住宅楼一栋,以“和兴园.逸品“命名,并于2012年起开始以该名称对外进行宣传出售。其售楼部、宣传册及广告牌上均有“和兴园.逸品“的名称字样,宣传册以“建章路上国有大型社区内的观景高层,和万余人同住一个社区,共享一处物业”为简介进行宣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兴园”之名称,并拆除广告牌及售楼处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档案、通知、楼盘宣传册、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称权,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长庆西咸服务处系“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和兴园综合服务处”名称的注册人,其名称注册时间为2008年7月3日,被告于2010年在和兴园小区北侧建房,并于2012年起以“和兴园.逸品”命名该房屋并宣传销售,行为发生在原告进行名称登记之后。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其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故原告对其注册的名称享有名称权。原告登记的“和兴园”是其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与被告使用的“和兴园.逸品”项目名称在文字上基本相同,被告利用“和兴园.逸品”作为项目名称,并进行房屋销售及物业服务宣传,与原告注册名称所使用的范围基本一致,且其以“建章路上国有大型社区内的观景高层,和万余人同住一个社区,共享一处物业”字样进行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和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误认或误解,行为已构成将与他人注册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属给他人名称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告已于2014年12月16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名称变更为“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西咸综合服务处”,且“和兴园”作为小区名称尚未完成注册,故被告侵权之行为已于2014年12月16日停止。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赔偿其损失10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损失部分本院酌情处理,认定8000元为宜。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一节,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之行为对其造成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或侵犯其名誉权,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市未*滩村村委会变更其所建房屋项目之名称,变更后的项目名称中不得包含“和兴园“之字样。

被告西安市未*滩村村委会停止使用包含“和兴园“字样之名称进行宣传。

被告西安市未*滩村村委会赔偿原告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西咸综合服务处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驳回原告长庆石油勘探局矿区服务事业部西咸综合服务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