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腾讯*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河*媒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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