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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院与厦门三**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科技公司)因与被上*学院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9)宿中民三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三五科技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注销域名suqianxueyuan.cn。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三五科技公司负担(宿*院已交纳,由三五科技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宿*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三五科技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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