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浙江**限公司与高**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浙江**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撤销本院(2007)延中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审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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