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江阴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姚*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内衣制造的企业,公司拥有从织布到成衣全套流水线,引进日本、德国设备与技术,采用独特的工艺,主打“海尔仕佳”保暖、睡衣、休闲、家居等几个系列针织内衣产品。“”商标(以下简称“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由原告的关联企业(与原告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江阴市长泾*针织服装厂,于2000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在内衣、针织服装、汗衫、衬衫、服装、背心、工作服、皮制服装、运动衫、婴儿全套衣上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577442号。2004年1月14日,该商标核准转让至原告法定代表人名下。原告自2002年成立伊始,在得到原商标所有人和现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后,坚持“合作、共赢、发展”的经营理念,严把产品款式设计和产品质量关,同时抓好品牌宣传工作,以“争创国际名牌产品”为企业发展目标。原告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就达一千多万元人民币。原告聘请郭*、赵*为形象代言,通过中*视台、地方卫视等电视媒体以及《中国服饰报》、《中国服饰导报》等报刊杂志;通过在各地商务会展中心开订货会、每年参加全国性针织品展示会、市场品牌推荐会;通过特别赞助《鹿鼎记》、《碧血剑》等电视连续剧;通过赞助在无锡进行的全国棒球联赛、全运会乒乓球排位赛等各种赛事;通过用产品宣传碟片、帐篷、传单等户外展销形式;通过捐赠各地贫困生、敬老院,并建立永久爱心信箱的形式;还通过网络、车体、户外广告、礼品等等多种形式进行“海尔仕佳”品牌宣传推广。原告的不懈努力得到了广大消费者、政府和行业的认可。2004-2006年,“海尔仕佳”针织内衣实现销售收入近四亿人民币,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形成了产品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代理商的良好市场销售势态。除此之外,“海尔仕佳”针织内衣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品牌”、“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中*视台上榜品牌”、连续五年评为“江苏*协会3.15推荐产品”、“无锡知名品牌”等称号。企业连续四年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AAA”级企业。“海尔仕佳”针织内衣以质量和设计取胜,在消费者、政府、行业协会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随着原告“海尔仕佳”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各地不法分子趁机傍其知晓度,侵犯“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原告发现一个由被告姚*注册的域名“haiershijia.cn”,且在与该域名所连接的网站中经营钱包、书包、手提包、箱子、雨伞、购物袋等六个系列商品,在该网站中的商品均使用了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这些商品虽与原告经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个类别上,但因“海尔仕佳及图”商标通过原告这些年的使用和打造已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依法受到跨类保护。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姚*立即注销“haiershijia.cn”;被告停止在以上域名相连接的网站及产品上使用与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以及原告所支付的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1000元,共计赔偿原告1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姚*辩称,1、被告的“haiershijia.cn”域名是经合法注册的,其有权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内衣、针织服装等产品,并不包括网络域名及被告网站中经营的钱包、书包等产品,两者并不相同或类似,因而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注册“haiershijia.cn”域名后,还没有进行销售活动,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原告也未因此遭受到任何损失,因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注册并使用“haiershijia.cn”域名,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五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一组为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组为原告公司概况及产品介绍的证据:1、原告企业简介;2、原告组织结构图;3、原告基本概貌照片;4、原告生产车间和设备图片;5、原告产品照片;6、第(2004)委字纺类第209号、第(2005)委字服类第219号、第(2005)委字服类第044号、第(2006)委字服类第067号、第(2006)委字服类第229号、第(2006)委字服类第146号、第(2006)委字服类第147号、FJ200600610等部分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原告自成立以来一直稳定发展,组织结构完善,品种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第三组为关于讼争的第1577442号商标的证据:1、第1577442号的商标注册证;2、注册商标转让证明;3、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4、江阴市长泾*针织服装厂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讼争商标于2001年5月核准注册,2004年1月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商标最早所有权人与原告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第四组为关于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商标驰名的证据:

(一)原告“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证据:1、历年获得的荣誉证书:中国著名品牌;2002年中国公认名牌产品标准;中国驰名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品牌;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2006年度捐助学先进企业;无锡市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3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江苏省*管理局关于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的文件及名单;2006-2007年江苏*协会3?15推荐商品;2004-2005年江苏*协会3.15推荐商品;2003-2004年江苏*协会3.15推荐商品;2003-2004年江苏*委员会推荐商品单位;2005-2007年无锡*委员会推荐商品;2005年捐资助学先进企业;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江阴市质量信用产品证书;2004、2005、2006连续三年评为无锡市先进私营企业;2003年央视贺新春知名企业;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排污申报登记证;优秀工作者;2003年首届“新太湖”乒乓球邀请赛团体第三名;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证明原告的“海尔仕佳”针织内衣得到了相关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与好评,在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2、江*装协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在全省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位于同行业的前列。3、全国各地的经销网络销售图;4、部分经销协议;5、部分增值税发票及专卖店照片;6、部分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以上证明原告的“海尔仕佳”针织内衣得到国内消费者的认可,在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都有总经销代理商,产品市场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省市。7、江*计局出具的近三年(2004-2006年)销售量、销售额证明,证明“海尔仕佳”针织内衣2004年销售量为162万套,销售额61552143.67元;2005年销售量为253万套,销售额108046723.82元;2006年销售量为357万套,销售额163807458.27元,在同行业中排名前列。

(二)关于“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广告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1、原告在中国服饰报、创业之旅、维我舒专业内衣连锁、株洲吴*孝顺商贸、山*内衣等宣传册上宣传;2、近年来原告进行品牌宣传所做的户外广告合同、票据、照片;3、各种广告宣传画册、合同、票据;4、赞助《碧血剑》、《鹿鼎记》的协议、票据、照片;5、电视媒体所做的广告合同及票据;6、通过影视明星郭*、赵*在各种杂志上所做的宣传;7、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影星黄*、黄*、李*、刘*、张*的合影;8、展销会、模特走秀的宣传用光碟。证明原告2004投入10345500元人民币、2005投入11359000元人民币、2006年投入13326500元人民币,分别通过不同媒体,宣传“海尔仕佳”针织内衣,推广“海尔仕佳”品牌。

(三)关于“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的证据:1、第1577442号商标证;2、常熟市新*有限公司出具的自2002年原告至今一直使用讼争商标的证明;3、常熟市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4、在手提袋、笔、雨伞、茶杯、纸杯、烟灰缸、纸箱等包装袋上使用的照片。证明原告自2002年以来一直通过包装袋、笔、雨伞、纸杯等物质载体使用“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标识。

(四)关于原告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保护情况的证据:1、商标管理制度;2、与“海尔仕佳及图”相关的“海尔仕佳+拼音”在1至45(除25)类上44个类别上的注册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有极强的商标保护意识。3、安徽省蚌埠市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4、无锡市*管理局出具的“打假保名牌”协作网络企业名单。证明原告在同行中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少不法分子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仿冒原告的品牌。

(五)关于“海尔仕佳及图”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的证据:1、原告近三年(2004-2006年)的财务报表,证明原告三年的销售额达到了333406325.76元。

第五组为关于被告侵权的证据:江苏*公证处出具的(2007)澄证民内字第2941号公证书1份及其发票,证明被告姚*注册的域名“haiershijia.cn”,且在与该域名所连接的网站中经营钱包、书包、手提包、箱子、雨伞、购物袋等六个系列商品,在该网站中的商品使用了“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1000元。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认为:对第一、二、三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被告无关,无关联性;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不能证明被告构成侵权,被告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利益,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被告姚*未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因被告不持异议,且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第四、五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且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该部分证据,意在证明其拥有的“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并使用的域名对其商标构成侵权。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该部分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上,根据本院对认定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0日,注册资本为1208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及辅料、针织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等,其主要产品为“海尔仕佳”针织内衣。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由原告的关联企业江阴市长泾*针织服装厂申请注册,于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内衣、针织服装等。该商标注册成功后,江阴市长泾*针织服装厂开始在其“海尔仕佳”针织内衣、服装系列产品上使用。原告成立时取得该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2004年1月14日取得该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海尔仕佳及图”商标。2007年9月,常熟市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江阴市长泾*针织服装厂于2001年、原告于2002年至今一直在该公司印制“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标志的吊牌、宣传册、包装袋等印刷品。原告生产的系列针织内衣产品,经江苏*验所和江苏省纺*验测试中心出具FJ200600610检测报告以及江苏*维检验所先后出具(2004)委字纺类第209号、(2005)委字服类第219号、(2005)委字服类第044号、(2006)监字服类第067号、(2006)委字服类第229号、(2006)委字服类第146号、(2006)委字服类第147号检验报告,送检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原告及其“海尔仕佳”产品和品牌先后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有关单位授予的多项荣誉和表彰,其中包括:2006年由中华*研究会、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产品信誉调查部颁发的“中国著名品牌”、“中国休闲服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品牌”证书;2002年由中国社会调查所颁发的“2002年中国公认名牌产品标准”证书;2006年3月由中国*促进会、中国品牌与市场管理联合会颁发的“中国驰名品牌”证书;2003年8月26日由中国中*障中心颁发的“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证书;2004年8月由中国名牌与市场战略促进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著名畅销品牌”证书;江苏*协会先后颁发的2003-2004年度、2004-2005年度、2006-2007年度“江苏*协会推荐商品”证书;2006年12月13日由江苏省*管理局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无锡市*管理局授予的“2003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授予的“无锡市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2005年3月15日由无锡*委员会颁发的“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无锡*委员会推荐商品”证书;2005年9月由江阴市*组办公室颁发的“2005年度江阴市质量信用产品”证书;2003年6月由江阴*委员会颁发的“推荐商品单位”证书;江阴市民*工作委员会授予的“2005、2006年度捐资助学先进”称号;无锡市*管理局长**分局、江阴市*经济协会颁发的2004、2005、2006年度“先进私营企业”奖状;2007年元月原告法定代表人郭*被江阴市*作委员会评为“2006年度优秀工作者”等。原告为推广其“海尔仕佳”品牌,委托专业策划公司为企业及品牌形象进行策划,并聘请演员郭*为其“海尔仕佳”产品的形象大使,聘请亚洲小姐郭*、男模张*等为其推广品牌。原告通过在中*视台、山*视、陕西卫视等电视台以及《中国服饰报》、《服饰导报?内衣专刊》、《维我舒专业内衣连锁》、《株洲吴*孝顺商贸》、《山西永美内衣》等报刊杂志以及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赞助张*导演执导的《碧血剑》、《鹿鼎记》等电视剧;赞助全国棒球联赛等赛事;参加中*视台电影频道2003年元旦贺新春知名企业大拜年广告活动等;还通过网络、户外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册、礼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其“海尔仕佳”品牌。2004年至2006年,原告为推广其“海尔仕佳”品牌分别投入广告费用1034.55万元、1135.9万元和1332.65万元。2007年9月,江*装协会出具证明:“原告在全国三十多个省、市都有销售点,构筑起了一个覆盖全国各省市的销售网络。近年来,‘海尔仕佳’在全省的销售收入位居同行的前列,市场占有率也位居前茅。”2007年8月江*计局出具证明,原告“海尔仕佳”产品2004年至2006年销售量分别为162万套、253万套和357万套,销售收入分别为6155.2万元、10804.6万元和16380.7万元。原告制定《商标管理制度》,成立由董事长为组长的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核定使用第1至45(除25)类共44个类别上以“海尔仕佳及图”类似图案进行注册商标,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和联合防御保护。2005年9月,原告加入由无锡市*管理局审批成立的“打假保名牌”协作网络。2006年12月17日,安徽省*政管理局出具工商处字(2006)第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辖区内经销假冒“海尔仕佳”针织内衣的个体户进行处罚。被告在中国*息中心注册“haiershijia.cn”域名,并将该域名指向网站命名为“海尔仕佳箱包网”,在该网站中推介钱包、书包、手提包、箱子、雨伞、购物袋等产品,在这些产品图片上均有“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图样,网站中留有被告联系方式。2007年10月8日,原告通过江苏*公证处对“haiershijia.cn”域名指向网站的网页资料进行保全公证,花费公证费1000元。之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经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独占使用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姚*通过合法程序在中国*息中心注册“haiershijia.cn”域名。现原告认为“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受到扩大保护,在不同领域包括在互联网领域也应受到保护,则被告注册并使用“haiershijia.cn”域名的行为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本案中被告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诉争注册商标模仿的情形进行调整,因而只有在先对该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前提下,才能确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同时,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认定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故在本案中,本院有必要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注册号为第1577442号的“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自2001年注册成功开始在“海尔仕佳”产品上持续使用。现在的商标使用人即原告自2002年成立以来在其“海尔仕佳”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其“海尔仕佳”产品销售范围已遍布全国,在国内构筑起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销售收入逐年攀升,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排名前茅。原告在提升其“海尔仕佳”产品质量的同时,不断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原告为提升“海尔仕佳”品牌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三年投入巨额宣传费用,先后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户外广告等媒体宣传、赞助电视剧拍摄、聘请著名演员代言等等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海尔仕佳”品牌进行广告宣传。随着原告在其产品品质建设以及大量有效品牌宣传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原告及“海尔仕佳”品牌先后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授予的多项荣誉与表彰。“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已在消费者中产生十分良好的声誉,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原告一直以来注重商标管理,制定商标管理制度,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小组进行“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管理。随着“海尔仕佳”品牌知名度的提升,“海尔仕佳及图”商标遭受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告积极地进行商标管理及维权活动,通过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海尔仕佳及图”防御商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等行政途径对其商标进行保护。同时,原告也在积极寻求司法保护,通过诉讼追究不法侵害者的责任。综上,注册号为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注册号为第1577442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即: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另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本案中,“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经合法注册、由原告独占使用,并在本案中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告注册并使用的“haiershijia.cn”域名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的音译,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同时,被告为商业目的在其域名指向的网站中推销自己的产品,容易造成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相混淆。因而,被告注册并使用“haiershijia.cn”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注销“haiershijia.cn”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称其合法取得该域名的答辩理由,本院应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受到更为宽泛的保护,不仅限于其核准使用的第25类商品类别,在不同类商品上也应受到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中推介的产品上均使用“海尔仕佳及图”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认定为是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被告称其经营的产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对商标的侵权的答辩理由,本院应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实际支付了合理开支证据保全公证费1000元。同时,鉴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考虑到原告商标的商业价值以及被告侵权情节,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姚*立即注销“haiershijia.cn”域名,并停止使用“海尔仕佳及图”商标;

二、被告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