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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岳*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被告雇原告干瓦匠活,累计拖欠工资款876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枚欠据,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87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存在,但是在打欠条之后我已经偿还原告1000元。打完欠条隔四五天,李*送孩子把别人车刮了,李*来我这取了1000元。

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应否全额给付原告劳动报酬8760.00元。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刘*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刘*欠李*工资8760元。

被告质证后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已经偿还过1000元应从欠款金额中扣除,。

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

2014年9月被告雇原告干瓦匠活,累计拖欠劳动报酬876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原告认可在出具欠条后被告刘*支付给原告李*1000元。

现根据原告起诉,结合确定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动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劳动报酬776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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