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麻*与被执行人张*之间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05)延民一初字第37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对(2005)延民一初字第37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5)延民一初字第374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