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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陈**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陈*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的(2009)龙*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王*、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王*、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9)龙执补字第19号执行案件对(2009)龙*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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