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和龙北**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和龙北*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47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和龙北*限公司在中国农*限公司和龙支行的存款9747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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