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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前郭县科农谷业生产基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前郭县科农谷业生产基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作出的(1999)前前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38990.92元,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申诉,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暂缓执行,此案于2000年10月19日中止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前*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前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1999)前前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前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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