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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可新与被执行人前郭县科农谷业生产基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可新与被执行人前郭县科农谷业生产基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9)前前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4535元,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申诉,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暂缓执行,此案于2000年10月20日中止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此款现已给付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前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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