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舒*延诉被告松原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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