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2005)扶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杨*给付原告袁*劳动报酬款6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05)扶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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