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七台河市**限责任公司煤矿一井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徐*与七台河市*限责任公司煤矿一井劳动报酬纠纷七劳仲字(2014)第789号仲裁仲裁一案中,执行标的27865.00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七劳仲字(2014)第789号仲裁仲裁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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