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等18人与付文宝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等18人与被执行人付文宝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和*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等18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494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因被执行人付文宝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自己名下的两辆车以60000元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高*等18人。现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高*等18人对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