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原审裁定合理,于2009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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