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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梁*申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一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请求再审。

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李*未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2年11月份,梁*经人介绍给李*、王*施工管道工程。工程结束后,李*、王*给梁*出具了欠人工费26038.50元工程费结算单,该笔人工费至今未给付,为此一、二审法院判决李*、王*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梁*要求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2007年4月9日,本院另案做出的(2007)哈*一终字第508号生效民事判决证明,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拖欠李*的人工费及个人借款610987元已判决全部给付,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再欠李*人工费。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梁*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梁*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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