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中与被告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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