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龙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龙劳人仲调字(2014)第6号仲裁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龙执字第297号执行案件对龙劳人仲调字(2014)第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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