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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盛**有限公司与陆建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建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盛*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盛*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州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常*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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