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海安*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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