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进桥与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进桥与被执行人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9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约定从2016年起房屋租金25000元,本院向租金人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租金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另宗汝*起诉南通万全建设工*公司、万*、如皋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439612元,一审判决书(2015)皋民初字第148号,因南通万全建设工*公司上诉未生效,待生效后,宋*申请执行的款优先给付本三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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