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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海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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