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郁**、郁**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郁*、郁*与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初字第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应给付申请人郁*、郁*劳动报酬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郁余生、郁*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郁*、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