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有(友)海与被执行人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搬民初字第0509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73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