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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南通**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南*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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