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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安徽蓝**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安徽蓝*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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