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青岛威**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仲案字(2015)第122号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将案款2400元交至法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胶劳仲案字(2015)第12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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