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仲案字(2015)第122号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将案款2400元交至法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胶劳仲案字(2015)第12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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