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8800元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魏*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02)肥法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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