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魏兴华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8800元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魏*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02)肥法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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