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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劳动报酬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2)安*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孙*恶意不给李*工资,并对李*进行辱骂和威胁,让李*为讨要工资付出更大的代价,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孙*处工作14天,孙*应支付其工资,一、二审判令孙*支付欠李*的工资373元正确。李*请求孙*支付精神损失费等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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