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与被告李**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王**诉称,2013年5月8日,被告李**欠原告王**工钱6000元,欠原告王**工钱19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王**工钱6000元、原告王**工钱1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发辩称,被告原来欠原告王**工钱60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王**工钱3000元,还下欠3000元;被告原来欠原告王**工钱1900元,已给付王**1500元,还下欠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2月份至4月份,原告王**、王**跟随被告李**建房。2013年5月8日,被告李**欠原告王**工钱6000元、王**工钱1900元,并出具了“2013年5月8号李**欠王**6000元”和“2013年5月8号李**欠王**1900元”的欠条两份。后被告李**给付原告王**工钱1500元,还下欠原告王**工钱4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跟随被告建房,被告应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分别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给付原告王**工钱3000元,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给付原告王**劳动报酬6000元。
被告李**给付原告王**劳动报酬400元。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