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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军方与被告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方与被告邱*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军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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