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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淅川县**有限公司、陈**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淅川县**有限公司、陈**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12万元的采矿许可权进行查封,并由淅川县**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淅川县**有限公司、陈**价值412万元的采矿许可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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