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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连云港**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连*有*(以下简称汽服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汽*司与连云*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重组合并,技工学校领导宣布,55周岁以上中层干部没有职务,但享受全部待遇。发放奖金时,技工学校55周岁以上中层干部按中层干部标准发放,汽*司中层干部却少发,受到歧视。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汽*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对刘*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根据刘*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确定。汽*司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及职工的工作岗位等情况,有权自主确定内部年度奖金分配办法。汽*司制定的内部年度奖金分配办法,确定了刘*的2011年及2012年度奖金发放标准,汽*司也据此向刘*发放了2011年及2012年度奖金,刘*要求汽*司按原技术学校中层干部的奖金标准补发53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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