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诉陈*、上海铁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宁民诉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王*1956年参加工作,1998年6月退休,其工资在1979年少调了一级。为此找单位未能解决。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2014年8月12日,王*以陈*、上海铁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陈*、上海铁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补偿王*一级工资并赔偿损失费,并重新审核王*养老保险金。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现已退休。关于劳动者退休手续应由相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王*退休金的核定,用人单位不能决定,且其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故王*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该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玄民诉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查明:王*于1998年6月从上海*东机务段退休,后其认为退休金有误,于2014年2月24日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重新测算养老金数额,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14年3月10日,王*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测算养老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王*起诉。2014年9月3日王*又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补偿其一级工资并赔偿损失,重新审核养老金。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的上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王*因其工资待遇及退休金标准等问题以陈光荣、上海铁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因王*与陈光荣及上海铁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