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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莱西**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莱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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