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莱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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