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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渠继东,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7年我到被告公司工作,在曲阜成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曲*事处,任经理。工作至2013年退休。退休后得知被告欠缴我住房公积金10168元,欠缴医疗保险6090元。被告的行为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各项费用1625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不办理、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催缴,主体不适格。原告所述也不是事实,我公司2009年4月已经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退休。原告在我单位工作时间6年,我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原为中国*保险公司曲阜支公司职工,2007年到被告某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工作,并曾任该公司曲阜办事处经理。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告发现被告是在2009年4月起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没有按照其工作年限缴纳。且认为被告也没有按照约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10168元。诉讼中,原告又增加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医疗保险609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住房*理中心运作,实行财政监督。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银行及住房*理中心复核。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由住房*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而是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调整。原告如认为被告为其少缴了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住房*理中心审核后,责令缴存。故原告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系行政法规规定,应缴数额由住房*理中心根据职工的工资等情况具体核准。即使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少缴住房公积金给其造成的损失,也应当首先由住房*理中心确定被告是否少缴及少缴的数额。原告如有相关证据,可以另案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保险金问题,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但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

综上,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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