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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安阳钢**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安阳钢*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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