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安阳钢*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赵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鞠**与宏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与文登市**有限公司、威海市**道办事处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新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新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农业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与被告灵宝**民委员会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太康**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濮阳市**工厂福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肖*与武汉某某开发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