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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