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长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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