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办公经营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252室,具有公示效力,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