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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限公司与上海福**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首*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7元,财产保全费2,478元,合计6,06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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