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首*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7元,财产保全费2,478元,合计6,06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卡得城仕**限公司与上海保**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保**有限公司诉上海卡得城仕**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有限公司与江苏熔**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诉上海浦**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汉**有限公司与中国第**责任公司上**公司、中国第**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第四**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某厂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某装饰**限公司与某**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