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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有限公司与江苏熔**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商)初字第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为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即最终票据支付人及承兑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票据支付地为民*行上海西南支行,该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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