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长春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黑龙江*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5年2月12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